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四十六条 规模化供水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加强应急监测,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卫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及用水户应当予以配合。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卫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并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卫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