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但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补办审批手续,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
(二)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村镇供水工程未经批准,且不符合村镇供水规划的;
(二)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经营性的供水工程或者供水设施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在规模化供水覆盖区域内,新建用于生活用水的自备水厂或者供水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