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