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变更户名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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