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三十八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变更户名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或者办理相关手续。
(一)按时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变更户名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或者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