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规模化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供水监控信息系统。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供水监控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