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实行多水源、多水厂联网供水,其他村镇供水工程应当规划建设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水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