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三十一条 新建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已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限期达到标准。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当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已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限期达到标准。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应当不断提高供水水质,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