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三十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三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村镇供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定期开展村镇供水水源安全评估,制定落实村镇供水水源保护和整治措施,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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