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落实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村镇供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区县(自治县)村镇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