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六条 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禁止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供水管道连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