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
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