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确需建设的其他工程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影响村镇供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需要改装、迁建村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原用水户正常用水,改装、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其他工程建设造成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费用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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