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三章 产权与管护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制水消毒、水质检测及安全生产等关键岗位的技术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