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阻挠供水设施抢修的;
(二)盗用水或者擅自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的;
(三)擅自拆卸、启封、围压、损坏水表,影响水表正常计量的;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用水管网与村镇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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