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规模化供水工程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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