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规收取检测等费用的,应当全额退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