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犯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