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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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林地(不含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
第四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坚决制止侵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在林地保护和利用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八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以及依法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第九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
第十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颁发的林权证,是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其所...
第十一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十一条 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地的四至界线,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树立或...
第十三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十三条 林地经营单位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可以将边远交错的林地与相邻单位的林地或其他土地相互调换。调换国有林地的,应...
第十四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十四条 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国有林地之间、国有林地与集...
第十五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十五条 在林地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义务。对林地上的林木及附着物享有依法占...
第十七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的保护...
第十八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开发林区旅游,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以及林区的各种设施,防止森林火灾和...
第十九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需要变更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
第二十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或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以及乡(民族乡、镇)建设或兴办公益事业,应当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林...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以及国防林、防护林、实验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征用国有林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五条 依法批准征收、征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征收、征用的林地,从正式交付之日起,六个月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凡造成荒芜林地的单位和...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林地所有权单位、森林经营权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林地补偿费、林...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八条 征收、征用林地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交付被征收、征用林地经营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个人所有的林...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九条 征收、征用林地需要伐除的林木,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向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擅自转让、调换林地的,转让、调换无效。造成森林资...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变更...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侵犯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有...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