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征收、征用的林地,从正式交付之日起,六个月未破土动工的,视为荒芜土地,凡造成荒芜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土地荒芜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