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征用国有林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