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以及国防林、防护林、实验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科研教学用的林地,不得征收、征用。因特殊需要征收、征用的,应征得有权批准、划定机关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