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以及乡(民族乡、镇)建设或兴办公益事业,应当节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