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依法批准征用林地进行采石、采砂、采土以及修筑临时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不得造成水土流失。用后的林地,应当限期由用地单位或个人造林恢复;难以恢复的,应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或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异地造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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