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需要变更林地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及经营界线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属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的,报有权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