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开发林区旅游,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要求,保护森林资源和自然景观以及林区的各种设施,防止森林火灾和环境污染。
集体林区的旅游开发,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林区的旅游开发,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森林旅游开发单位应对林地经营单位进行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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