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八条 征收、征用林地的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交付被征收、征用林地经营单位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个人所有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交付本人;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征用林地单位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安置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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