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章 林地的征收和征用 第二十九条 征收、征用林地需要伐除的林木,由原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向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伐除的林木归原权属单位或个人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