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变更林地权属或调解林地纠纷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
(二)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占林地的;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林地管理职务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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