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十三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十三条 林地经营单位经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可以将边远交错的林地与相邻单位的林地或其他土地相互调换。调换国有林地的,应取得当地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林地调换单位凭调换协议书向有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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