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十五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十五条 在林地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附着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