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十二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地的四至界线,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树立或确定界桩、界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