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科学试验林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其他林业用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