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九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定所有权或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