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八条 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以及依法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属于国家所有;其余林地属于集体所有,自留山和依法确定给农村村民使用的房前屋后的林权地,属于集体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