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 第十四条 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 第十四条 赌具、赌资应予以收缴,赌博获得的财物应予以追缴。赌博者之间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一律无效。明知是赌博而提供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