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胁迫、诱骗或者教唆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按照其胁迫、诱骗或者教唆的行为处罚;利用残疾人或者假冒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的,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