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1-11-25 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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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残疾人享有同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三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 第四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 第五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留存的福利彩... 第六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资金和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 第七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八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相关部门、动员社会... 第十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组织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和... 第十一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六周岁以下的残疾孤儿、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免费提供... 第十二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应当设立康复医... 第十三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宣传、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鼓励各类媒体宣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四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安排专项资金发展残疾人教... 第十五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纳入普通教育机构实施学前教育和义... 第十六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跨户籍地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 第十七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机构,或者通过在普通... 第十八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纳入免费义务教育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 第十九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和培训,为各类教育机构提供特殊教育师资,不断提高残疾人...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城乡养老机构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或者购买的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在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经费,拓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有计划地新建、扩建和改建适合残疾人活动的文...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益性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活动中心)、美术...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文化广播、体育主管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残疾人文艺演出和残疾人体...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鼓励...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 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公办、民...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当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一)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迁移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工本费。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租房、廉租房,在楼层分配...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盲人和其他一级二级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免费乘车卡,并凭该卡免费乘坐所在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三级四级残疾人凭...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规划、城乡建设、交通、市政...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车站、停车场、码头、商场、宾馆、影剧场等公共活动场所,业主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九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第四十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维护和管理无障碍设施,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侵...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住宅、社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政务信息提供方便。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设信息无障碍平台,提供语音、文...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三条 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便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残疾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 (一)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残疾...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车站、停车场、码头、商场、宾馆、影剧场等公共活动场所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强迫残疾人从事违背自身意愿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胁迫、诱骗或者教唆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按照其胁迫、诱骗或者教唆的行为处罚;利用残疾人或者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残疾人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核发、管理残疾人证。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和残疾类别、等...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工(农)疗机构,是指集劳动和康复为一体,组织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23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