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四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安排专项资金发展残疾人教育,普及残疾儿童和少年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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