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六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跨户籍地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就学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负责安排。
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考生免试听力考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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