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纳入免费义务教育体系。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寄宿生活费补助;对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补助。
贫困残疾人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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