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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