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