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在六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责的,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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