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获取政务信息提供方便。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设信息无障碍平台,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电视台应当定时播出手语或者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
电信、互联网等运营企业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逐步推出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产品和符合残疾人需要的无障碍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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