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四十条 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维护和管理无障碍设施,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