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九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