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八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车站、停车场、码头、商场、宾馆、影剧场等公共活动场所,业主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立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现有大中型公共场所不方便残疾人进出的通道,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
公共交通站场和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场所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并减免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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