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 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对未达到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减免服务收费,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减免公证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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