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规划、城乡建设、交通、市政、通信、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残疾人组织可以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