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十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组织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医疗保健机构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