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八条 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二章 预防和康复 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